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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長興偷盜電纜男子想要承攬路燈裝置工程沒有資金干 發布時間:2020.11.26 新聞來源:珠江電纜電線-珠江傳奇電纜(廣州)有限公司-珠江電纜-廣州珠江電纜 瀏覽次數:
想要承攬路燈裝置工程,卻苦于沒有資金,長興男人錢某想到一招——偷盜電纜。 電纜線內有銅線,價格昂貴,易手一賣就能凈賺不少錢。可是,錢卻是賺了,一起也等來了懲罰。法官表明,錢某犯的可不是偷盜罪那么簡略。 案情回憶: 2019年10月的一個晚上,錢某駕車在公路上行進,發現兩頭的路燈沒有像平常相同亮起來。曾做過城市亮化工程的他,心里忽然冒出一個主意——使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偷盜電纜后轉賣! 隨即,他下車翻開路燈井蓋,用東西剪走了一段20多米的電纜。他接連剪了鄰近幾個路燈的電纜,并悄悄將電纜放在后備廂,幾天后轉賣給了廢品收購人員,獲利數千元。 嘗到甜頭后,錢某屢試不爽,2019年10月到2020年1月,他在長興多個城鎮接連作案6次,涉案金額3萬余元。 近來,法院審理以為,錢某一起構成偷盜罪和損壞電力設備罪,依法應當以損壞電力設備罪追查其刑事責任。終究以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責令其對路燈電纜線權屬單位作出相應補償。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損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說》第三條規則:偷盜電力設備,損害公共安全的,但不構成偷盜罪的,以損壞電力設備罪科罪處分;一起構成偷盜罪和損壞電力設備罪的,按照刑法處分較重的規則科罪處分。 本案中,被告人錢某偷盜的電纜涉案價值3萬余元,按照浙高法【2013】105號文件規則,涉案金額到達“數額較大”。依據刑法第264條規則,偷盜公私資產,數額較大的,或許屢次偷盜、入戶偷盜、帶著兇器偷盜、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控制,并處或許單處分金。 而刑法第118條規則:損壞電力、燃氣或許其他易燃易爆炸設備,損害公共安全,沒有形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錢某一起構成偷盜罪和損壞電力設備罪,應按照刑法處分較重的規則科罪處分。據此,法院以損壞電力設備罪追查錢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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